某信聊天记录应双向保存,以名丢失重要证据
发布时间:2025-08-15 点击数:5
某信聊天记录应双向保存,以名丢失重要证据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以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四笔合计20万元,款项均通过案外人转给被告,其中第一笔有出具借条,后面三笔仅有部分某信聊天记录,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
承办经过:原告陈某系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某信手机号13960858307)的法律顾问单位的股东,在详细了解具体案件细节后,调取了全部银行流水记录以及某信聊天记录,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款项的真实交付以及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法庭受理本案后,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期间,因款项非原告本人账户转账,主审法官多次向证人询问款项的来源、性质等等,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裁判被告还本付息直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心得:随着信息流通的不断日新月益,亲戚朋友间的借款更多的是通过某信语音、文字等方式提出借款,款项也大多通过某信某宝予以支付,本案中又是通过案外人转账,这更回增加了举证的难度以及复杂性。实践中甚至出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这个时候原告就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给诉讼造成不便,所以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在让债务人本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下借据,相关款项的往来也应在双方间进行,尽量避免第三方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