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仍属烟草专卖,减轻处罚至二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5-08-18 点击数:2
电子烟,仍属烟草专卖,减轻处罚至二年三个月
案情简介:2023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廖某在未申请变更烟草零售许可范围的情况下,雇请同案人刘某贩卖伪劣电子烟,刘某负责协助廖某清点库存、发展客户、收取货款等事宜。销售金额合计约28万元,非法获利各5万元、3.6万元。后被查获移送至福清市公安局。
承办经过:廖某的哥哥在收到刑拘通知书后,得知其弟因涉嫌刑事案件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拘留在福清市看守所,后经其战友介绍刑事专业领域的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某信手机号13960858307)先期会见,后全程委托由律师辩护。在案件进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发现其上线陈某销售75万元被判7年5个月,在校学生李某销售33万元被判5年。结合同案人的情节,廖某销售28万元,预计可能会在4年左右的刑期。但刑事案件并非简单1+1=2的数学规则。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案件的主观恶性,从次之分等等,在深入研究后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减轻处罚,后认罪认罚建议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承办结果:后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最终采信了该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心得:刑事案件并非1+1=2的数字规划,更多的是需要研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疑罪从无,以及认罪态度,主从犯区分,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作用,分工,获利等等情节综合考量辩护。例如轻伤害案件可能被判实刑,但重伤案件仍有判缓的案例。因此,凡事皆有可能。不放弃,不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