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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61)

发布时间:2020-12-09 点击数:823

【问题】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限制?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法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解读】当事实的失真程度达到要受法律谴责的程度,使评论对名誉的侵害突破了公正合理的法律边界。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违背言论自由正当性的违法情形。(一)捏造、歪曲事实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中捏造、歪曲事实,使虚假的信息得到传播,误导公众,显然不具有正当性。(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中,若言论自由行为人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则构成不作为侵权。名誉,侮辱是侵害名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民法典》第1024条已有规定。侮辱性言辞属于意见表达。判断侮辱性言辞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善意,语义的通常含义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侮辱性言辞的判断应结合表达行为的整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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