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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吴氏律师所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52)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数:699

【问题4】兄弟四人共同共有一间房子,老大老二老三能否不经老四同意就卖掉房子?
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解读】不可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那买受人就无法确得房屋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也是认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有效但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只要一方不同意配合过户,买受人无法确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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