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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50)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数:697

【问题】双11已至,关于电子合同规定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法条】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顺应了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互联网商品交易规范作出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越来越普遍的“网购”纠纷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购已进入千万家,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请您妥善留存。如您遇网购纠纷,请及时至消协投诉或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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