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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49)

发布时间:2020-11-10 点击数:701

【问题5】物业服务人对频发的高空抛物是否有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的义务?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读】《民法典》新增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高空抛物的责任,这对物业服务人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会促使物业服务人采取一切措施协助公安机关或者自己主动的去查明高空抛物的实际加害人。
会促使物业服务人采取有利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例如采购安装摄像头,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等。
❣总之,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人作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明确的,这有利于防范高空抛物现象,有利于真正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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