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8)

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8)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数:730

案例:郭先生与黄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先生租赁郭先生名下一间房屋用以开设教育培训机构。黄先生未经郭先生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期间,郭先生又将该房屋卖给了郑先生。
问题一:黄先生未经郭先生同意进行装修,郭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黄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
答案:可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案例中,黄先生未经郭先生的同意进行了装修,郭先生可以请求黄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问题二:郭先生在租赁期间又将房屋卖给郑先生,是否影响黄先生与郭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
答案:不影响。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中,郭先生将房屋出卖后,黄先生仍然可以就租赁关系继续使用租赁物。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