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7)
“网红”旅游项目纠纷频发,责任谁承担 ?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析:一定的风险性是文体活动固有的特点,这既增强了文体活动的魅力,也构成了其潜在的风险。为避免因噎废食,自甘风险原则应运而生。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如最终因该风险而使自身遭受损害,则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原则正式写入条文,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受害者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仍冒险做出高危险性动作,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 同时,经营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