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5)

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5)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数:713

新增用人单位追偿权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分析:如果因教职工造成他人损害而学校对外首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是否有权向该教职工追偿?此前的法律法规一直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根据《民法典》该条款的规定,在教职工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学校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教职工追偿。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