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4)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数:767
校园安全规责原则
福清律师吴志成每日一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直接推定校方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主张校方承担赔偿责任,须证明上述所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别是校方有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