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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98)

发布时间:2022-12-13 点击数:580

今天是12月13日。今天我们来谈谈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解析在根据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保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时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实践中,在承诺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承诺文件的文义、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分析,以判断承诺文件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如第三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行为是“债务加入”,且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事实上具有从属性的特征,或有明确其债务应当在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承担,则该第三人对主债务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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