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5)
发布时间:2022-08-23 点击数:736
今天我们来谈谈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哪些该还?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解析】一般来讲,确定恋人间经济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整体考虑,依法判断,比如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消费的主动程度,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金额的特定含义、花费的用途和受益人等等。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一,恋人间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比如互相赠送对方专属的服装首饰,互相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花费;
第二,特殊日期的花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赠送对方的财物;
第三,专属对方的特殊金额,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标志性含义的金额。
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财物,一方主动付出另一方坦然接受,这种花费不能要求返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