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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6)

发布时间:2022-08-24 点击数:707

 今天我们来谈谈在有效的转租合同关系中,作为商铺实际经营者的次承租人尽管诚实守信恪守合同,但在承租人(即二房东)对出租人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时,次承租人仍然面临着被提前解除合同、终止营业的困境。此时,次承租人该怎样化解危机?

【解析】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根据《民法典》第719条规定,在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为了防止合同解除造成自己营业受损,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以此实现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达到维持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继续履行的效果。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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