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0)
发布时间:2022-05-10 点击数:837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效力范围。本条规定的担保效力范围是:1.主债权,如借贷中的本金债权;2.利息,如借贷中的利息之债权;3.违约金,违约一方依照约定应当给付的违约金之债;4.损害赔偿金,违约方造成守约方损害的损害赔偿之债;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在担保范围之内;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担保范围是一般的效力范围,其中某些范围对于某些担保物权并不适用。例如,不承担保管担保财产的抵押权就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