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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1)

发布时间:2022-05-11 点击数:836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解读】
本条是对担保范围及于担保财产代位物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该担保财产依据法律能获得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或者补偿费。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是因为上述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都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代位物,是担保财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当然及于该代位物。由于这些代位物都是金钱形式,因而可以直接由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期未届满之前即期前优先受偿,或者将其提存,待履行期届满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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