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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9)

发布时间:2022-05-09 点击数:1010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包括:①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②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仅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③地役权人不得把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上述使用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我国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严格限制。如果相关当事人自愿承受需役地上主权利与地役权相分离的复杂情势,在合同中约定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不随之一起转让,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尊重;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应按本条规定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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