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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8)

发布时间:2022-05-04 点击数:1034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解读】
地役权类型多样,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地役权类型不同,地役权合同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异,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会因不同的地役权类型而加以变化。为了防止过分加重供役地的负担或供役地权利人对供役地行使物权的限制,地役权人不能毫无节制地肆意使用供役地,应把对供役地的负担或限制降低到最低程度。如:如果能在供役地的一侧修筑道路通行或水渠引水,则不得在供役地的土地中间为之;如果修筑2米宽的道路能够通行,则不得修筑3米宽的道路。地役权人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加以制止,要求地役权人进行改正,因此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供役地权利人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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