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8)
发布时间:2022-04-21 点击数:871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
本条基本沿用了原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根据此前的立法,除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需要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用于建设用途,也才能进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这种城乡二分模式,虽有利于集中、集约利用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也导致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够充分,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
为消除上述模式存在的弊端,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本条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