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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7)

发布时间:2022-04-18 点击数:878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创造利益,具有可流转性。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如下:
1.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转让的对价;
2.互换:两个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于利益的需要,可以将相互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交换,取得对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出资:在设立公司等经营实体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进行合作;
4.赠与: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对方当事人,成为权利人;
5.抵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作为对自己负担的债务或者为他人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果法律有相反的限制性规定,则受其拘束。例如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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