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6)
发布时间:2022-04-07 点击数:887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
本条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置制度之上产生的权利,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权,构成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流转性,因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再设立一个土地经营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可以进行较大范围流转,并且能够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用益物权。由于这个权利是建立在用益物权基础上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被称为“用益用益物权”或者“他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