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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0)

发布时间:2022-03-17 点击数:772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解读】
共有性质不确定的情况有两种,即“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和“约定不明确”。该条明确了“以按份共有为常态,共同共有为例外”的规则。当然,如果共有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根据该条规定,在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确立共同共有的共有关系基础,一律推定为按份共有。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在于共同共有的确立需要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等。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共同关系,不会建立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在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情况下,确定共有性质的规则是,除共有人具有婚姻、家庭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等之外,都视为按份共有,并按照按份共有确定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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