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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1)

发布时间:2022-03-21 点击数:663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解读】
对于动产,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这种取得并不是基于让与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对善意取得的动产所有权而言,原权利上的负担原则上应当消灭,受让人对动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于动产上的除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存在于动产上的权利随着受让人对动产的善意取得而消灭。只有满足下述两个条件,才能导致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第一,能够因善意取得而导致物上原有权利消灭的,必须是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况,而不能是不动产。这是因为不动产之上的权利都需要进行登记,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就应当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因此取得人应当承受附加在不动产上的该负担。第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该权利。如果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则其应当承受该动产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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