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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9)

发布时间:2022-03-16 点击数:768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读】

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应当将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共有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优先购买权人超出合理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影响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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