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8)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8)

发布时间:2022-03-15 点击数:833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读】
    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为了简化共有关系,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避免过多外人介入而使共有关系变得复杂,本条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先于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购买该份额。这是因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出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可以将共有关系仍然保持在原来的共有人之间存在,不会有共有人之外的人加入共有关系而破坏共有人之间的信赖,进而使共有关系受到损害。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使共有关系存续下去,避免外部的第三人加入现存的共有关系,以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即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当其他共有人和共有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指价格条件相同,不仅包括价格数额,也包括付款方式、期限等。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