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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7)

发布时间:2022-03-14 点击数:916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

管理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是约定管理,共有人有约定管理协议的,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约定管理主要是分别管理,可以订立分管协议。

分管协议的效力有内外之分。分管协议的对内效力是:1.共有人可以依据分管协议的内容就共有物分管部分为使用、收益及管理,即取得管理权;2.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的特定部分,依据分管协议,行使使用、收益及管理权,凡属协议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分管的共有人均可以自由为之。分管协议的对外效力是对非分管协议签订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共有的是不动产,且经过登记,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或取得物权的人即具有效力。如果共有的是动产,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或者取得物权的人若知悉有分管协议或有可得知的情形,则该人亦应受此项分管协议的约束。不动产未经登记,或者动产的分管协议不被第三人所知悉,则该分管协议对应有部分的受让人或者取得物权的人不发生拘束

力。

没有约定管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共同管理。在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下,对共同财产的普通管理行为,应符合共有财产使用目的和用途,各共有人可以单独作出上述作为,以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保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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