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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5)

发布时间:2022-03-09 点击数:552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解读】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不能产生共同共有关系。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行使全部共有权。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共同共有的性质是不分割的共有权,具体表现是:1.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因而是没有份额的共有权。2.共同共有人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共有权,却不能独立地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并不是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全部所有,而只是共有,实际上存在潜在的应有部分。3.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才可以被分割,形成按份额分割出来的单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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