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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4)

发布时间:2022-03-07 点击数:582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解读】

 相邻防险关系的类型有:

1.挖掘土地或施工建筑的防险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掘地下工作物,如挖掘沟渠、地窖、水井,或者向地下挖掘寻找埋藏物,以及施工建筑等,必须注意保护相邻方不动产的安全,为相邻方保留必要的侧面支撑,不得因此使相邻方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相邻方土地上的工作物受其损害。已留出适当距离的挖掘或建筑,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据科学鉴定,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全部或一部有倒塌的危险,威胁相邻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相邻的另一方即受该危险威胁的相邻人有权请求必要的预防。这种必要预防的请求权不以被告有过失为必要,只须有危险的存在即可,其工作物的危险纵系因洪水所致,亦非所问。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危险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品、剧毒性、强腐蚀性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放置或使用这些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等保持适当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

违反相邻防险义务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责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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