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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7)

发布时间:2022-01-10 点击数:718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该条保护的主体是“英雄烈士”,与普通民众人格利益的保护存在不同。普通民众的人格利益可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在《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规定中作出了具体明确,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
该条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因此,相关案件必须提起公益诉讼。为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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