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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6)

发布时间:2021-12-22 点击数:741

福清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读】

代理行为就是代理权行使的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代理人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3.须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代理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符合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即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承受。

2.代理行为的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效果。凡是在代理行为中因意思表示瑕疵而产生撤销权的,撤销权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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