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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7)

发布时间:2022-01-11 点击数:715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形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时,一个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受害人一方主张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妨害受害人向违法行为人主张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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