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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5)

发布时间:2021-11-05 点击数:717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物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读】

物权具体包括:

1.所有权,是物的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

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包括:1. 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4.所有权保留;5.优先权;6.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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