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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4)

发布时间:2021-11-01 点击数:694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解读】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是: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的是生命权及其内容。

2.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 1003条规定的是身体权及其内容。

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4条规定的是健康权及其内容。

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2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及其内容。

 

5.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及其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8条。

6.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

7.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1条规定的是荣誉权及其内容。

8.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2条。

9.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没有规定婚姻自主权,具体内容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3条)、名誉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荣誉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1条)等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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