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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吴志成《民法典》每日一讲(66)

发布时间:2020-12-21 点击数:647

【问题】向同一人借多笔钱,先还哪一笔?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法条】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解读】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此处的当事人的约定往往是在发生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后,当事人双方单独签订专门协议一般是事后约定,与第一个问题的约定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个问题中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在产生债务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其次,债务人指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每次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具体债务内容。
    第三,债务人未指定的,已到期的债务优先清偿。
    第四,均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清偿。
    第五,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六,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第七,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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