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65)
发布时间:2020-12-18 点击数:902
【问题】《民法典》确定了快递业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展寄递服务,且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做了如何规定?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法条】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快递业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寄递服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一方面肯定了快递业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寄递服务,另一方面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做了规定。快递企业的电子合同倘若未对合同成立时间做特别约定,电子合同应在寄件人提交订单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