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公斤,福州中院一审判十五年
案情简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2024年11月份被告人四人在老挝万象购买毒品运回国内贩卖赚取差价牟利,被告人饶某出资2万元,另两人各出资5000元用于购买,当月在居间人的介绍下购买到毒品,然后被告四人以鞋底挖洞、烟盒藏毒等方式分散包装毒品进行藏匿。先后两次合计购买2公斤毒品并走私运输回福清市本地进行销售。
承办经过:饶某被福清市公安局依法抓获后,其家属收到刑拘通知书第一时间联系了福清本地的朋友,经朋友引荐并将案件辩护委托福建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手机号13960858307)作为饶某的刑事辩护律师,全程接手该案。吴主任律师接手该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详细案发经过,对细节进行逐一拆解、分析。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也是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写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法庭上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吴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饶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作用相对较次,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该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死缓、第二被告无期,第三被告及饶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心得:该案从出资角度来看,我的当事人饶某出资最多,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出资最多就是第一被告,就犯了教条错误。大多数案件出资多的被告就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话语权就较大,因此常被列为第一被告。但刑事案件要具体分析各被告人在案件当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本案中之所以没认定饶某非从犯,也主要是出资最多,如未出资,那么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从犯,刑期也将大幅度的降低,因此辩护应当避重就轻,从其他角度分析各被告人在购买、走私、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当中所起的作用,最终中院认为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作用相对较轻,这样饶某的被告人排名自然就往下降,刑期也跟着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