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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0-04-14 点击数:1379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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