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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58)

发布时间:2020-12-04 点击数:603

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法条】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性骚扰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受害人是所有自然人。2.行为与性有关。3.构成的核心要件是违背他人意愿。4.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5.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对性骚扰行为,单位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义务的,将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处于控制性骚扰的最佳位置,法律应充分利用这一力量,明确雇主负有合理预防义务和及时救济义务。本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预防性骚扰义务和制止性骚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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