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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55)

发布时间:2020-11-26 点击数:583

【问题】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明确同意”包含了书面同意,也包括录音、录像等方式,只要能够证明患方明确同意的,均视为有效告知。《民法典》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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