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47)

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47)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数:654

【问题1】未与物业服务人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不是不用交物业费了?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法条】《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小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要对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因此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同时,业主不能以未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人为由主张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业主大会系经合法召集、表决程序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