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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吴志成《民法典》每日一讲(44)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数:717

【问题3】受到校园欺凌,可以用《民法典》来保护自身权益吗?
福清律师吴志成每日一讲【法条】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校园欺凌指的是,同学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欺凌现象不仅仅是在男生当中,女生欺凌的现象也越发的严重。《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内容及侵犯人格权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范围,更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合法享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善于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应对校园欺凌。当校园欺凌侵害到孩子的人格权,监护人有权代表孩子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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