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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吴志成《民法典》每日一讲(29)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数:711

连带责任保证需有明确约定,否则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民法典》实施后,仅注有“担保人”字样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建议,借(欠)据中最好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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