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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3)

发布时间:2020-09-10 点击数:777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
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不能改变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功能,仍然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机动车强制保险所保险的,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的保险,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的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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