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54)
发布时间:2023-09-25 点击数:398
今天是9月25日。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陈某撞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周某“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