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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00)

发布时间:2023-01-10 点击数:328

 今天我们来继续谈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宇宙钢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果许半夏作为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任何一种情形,都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同时,如果宇宙钢铁厂未清算就注销的,许半夏作为公司法人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外,《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规定还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宇宙钢铁厂是许半夏的一人有限公司,在许半夏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时,许半夏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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