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21)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
本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进行长期使用、收益,其可能在承包地上建造了一些附属设施,以及对承包地进行了改良,对此附属设施、种植物以及改良费用如何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续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存在,原来对土地的投入仍然由该承包人承受,因此不予补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终局消灭
(1)附属设施的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交回土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取回附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土地所有权人要求以时价购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拒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取回附属设施的,且保留附属设施对土地使用有益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种植物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就土地上的竹木或未收获的农作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
(3)改良费用和其他有益费用的返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增加地力或为促进土地利用的便利,而支出的特别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土地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没有立即反对的,在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期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提出返还请求。返还的数额,以现存的价值增加额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