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3)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83)

发布时间:2021-12-17 点击数:754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一、返还
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
二、折价补偿
有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工作成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承包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返还不经济,如返还需要的费用较高,强制返还带来经济上的极大浪费。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赔偿责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