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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7)

发布时间:2021-09-15 点击数:870

福清市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解读】

法人登记的意义是:

1. 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使人知晓;

2. 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

法人的变更登记,是法人在进行了设立登记之后,其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名称、经营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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