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6)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56)

发布时间:2021-09-13 点击数:836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公司内部对于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遏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务行为的有效性。法定代表人擅自超越职权给法人造成损害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但是不影响法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追偿问题,和法人向对方承担义务的问题分别独立成诉。

【案例】

甲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楼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后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之前的法定代表人私自签订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所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故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