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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所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87)

发布时间:2021-03-23 点击数:582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87)将贵重物品存在商场存物处丢失,商场应该原价赔偿吗
【法条】《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解析】因此,对于无偿保管,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如果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所以,在超市存贵重物品,应当声明,否则,超市可以一般物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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