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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80)

发布时间:2021-03-15 点击数:618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80)主债务人变更,不加重保证人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695条规定:主债务合同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可以减轻保证人责任,不能加重保证人责任。
【解析】如:债务人甲和债权人乙协商免除甲对于该笔债务的利息,或者免除部分债务,此时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无须保证人丙书面同意,丙仍然需要对主债务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甲和乙协商,追加借款或者增加利息等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未经过丙书面同意,丙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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